母子双亡终获赔——政府部门的公共场所管理责

2019-06-12 14:48浏览次数:
[摘要] 2018年1月19日上午,李某带其子刘某在某售楼部外的河边观景走廊玩耍时,刘某不慎从河边护栏缺损处掉入河中,李某救子心切随即跳入河中施救,母子二人双双溺水身亡。二人尸体,于
        2018年1月19日上午,李某带其子刘某在某售楼部外的河边观景走廊玩耍时,刘某不慎从河边护栏缺损处掉入河中,李某救子心切随即跳入河中施救,母子二人双双溺水身亡。二人尸体,于该河上游50米处被发现,经过公安部门勘验,在河边护栏某缺损处发现死者李某的上衣、钥匙串、背包等物品。

        事发后,死者的亲属多次上访,要求政府就河边护栏长期损坏、缺损导致惨剧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均遭到相关人员的推诿。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死者亲属的委托后,组成了专门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史成律师、肖荣昌律师、李鎏志律师、张江律师、白永江律师),到事发地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就该河域的管理维护者的责任归属、诉讼程序及责任划分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论证,最终将该地县城管局、水务局、城建局、市水务局、房地产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前述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开庭审理前,律师团队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了模拟庭审,为庭审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一、二审程序中,被告均称自己对河边护栏无管理维护责任,不应对李某及刘某承担任何责任。律师团队根据各被告的职能结合本案案情,认为:县城管局和水务局作为沿河护栏的建造、维护及管理在护栏损坏的情况下,未及时维修,且该护栏地处闹市区,来往行人众多,其行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建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未尽到监督管理职任,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水务局作为河道管理人,负在对河道水位调节责任,由于其未尽到责任,导致河道水位过深,致使危险程度增加才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也应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发商作为河道景观的接收和实际使用人,对河道护栏具有管理和维护职责同样由于其未履行职责,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我所律师还从本案裁判结果将可能会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等对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终,一审法官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判决由被告城管局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在二审过程中,城建局、城管局及开发商自愿与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并各自承担了部分责任。

        历经
一年多的艰辛,3次开庭交锋,在我所团队律师的努力下,让受害人亲属得到了应有赔偿,虽然这种赔偿不足完全抚慰亲属,但至少可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也促使了政府部门积极履行公共设施管护职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后记:庭审后,相关职能部门也认识到了自己的履职缺陷,及时地对缺损河道护栏进行了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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