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件

2019-02-26 17:25浏览次数: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张某、李某(化名)平时以经营网店为生,同时对外借款。刘某(化名)经介绍向上述三人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存在高利可能性)。刘某到期未归还借款,王某等三
       案情简介王某、张某、李某(化名)平时以经营网店为生,同时对外借款。刘某(化名)经介绍向上述三人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存在高利可能性)。刘某到期未归还借款,王某等三人到刘某家中要求还钱,刘某回答:没钱,并通过电话向朋友借款。于是四人前往公园(公共区域)等待,后因天冷及刘某提出充电等,四人又前往宾馆等待。等待期间,王某、张某、李某在宾馆被公安抓获,现羁押与**看守所。
      代理情况侦查阶段,王某、张某、李某的亲属到我所咨询,通过亲属案情描述及律师初步判断,双方决定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史成、肖荣昌、张江、殷一玉、吴敏律师分别接受该案三位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多次会见了各自犯罪嫌疑人,听取陈述与辩解。
      法律分析:根据犯罪嫌疑人亲属描述、犯罪嫌疑人亲口叙述及与公安办案民警多次沟通,律师均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三人没有采取捆绑、关押、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害人身上也没有受到暴力侵害的痕迹,如瘀青、伤痕等。
      第二,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失去人身自由。据犯罪嫌疑人陈述,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的行动,都是处于自由状态;在下午到晚上的数个小时时间内,有数小时是在开放的公共空间(公园),被害人也没有求救;后因为气温太低,一行人到房间后,被害人可以仍自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多次自由出入房间,被害人与外界的信息沟通渠道也保持畅通,房间门也没有采取反锁等措施,故其自身的行为也是处于完全自主的状态;其滞留在房间是因为等她的朋友下班后,借钱给她用于偿还欠款。
      另外,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本案构成犯罪,犯罪情节也属于显著轻微。律师在上诉法律分析基础上,根据《刑诉法》第51条、第65条规定,认为上述案情符合取保候审(一)(二)(三)的条件之规定,具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根据这一判断,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几位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准备相应有利的材料。经多方努力, **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律师为三名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相关律师

手机分享

总所:宜宾市南岸广场西路2号酒都剧场5楼(16号门)  0831-2331968
屏山所:宜宾市屏山县金沙江大道西段301号3楼   0831-588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