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

2018-06-07 18:55浏览次数:
[摘要]一、案件回放 原告称:2011年9月1日,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酒都眺望”论坛上出现题为《揭露:宜宾市某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严重歪曲事实的文

一、案件回放
原告称:2011年9月1日,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酒都眺望”论坛上出现题为《揭露:宜宾市某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严重歪曲事实的文章,之后互动宜宾网、四川在线天府论坛、麻辣论坛等网站陆续转载该文章,该文章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影响非常恶劣,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采取措施删除所有相关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判令被告在所有相关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二、代理情况
皇冠最新官网crown官网·(中国)官网程德谦律师作为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距离网络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程德谦律师接受委托后,收案大量的证据,并查阅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了充分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了:论坛上的信息全部是由零距离网络用户发布、被告接到通知后及时、全部删除了侵权文章,履行法律义务,没任何过错。且其它网站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不应予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事前审查类似文章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等代理意见。
该案通过法庭审理,程德谦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人民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零距离网络公司是否履行了及时删贴的法定义务。从本案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平台或信息服务通道,网络用户只要通过登录便能即时发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零距离公司接到原告要求删帖的电话通知后,于当日就将四个涉案贴子全部删除。也就是说,零距离网络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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