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额某某贩卖海洛因126克,构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所律师史成在接受辩护指派后,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复制了案卷材料,结合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辩护人依法发表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额某犯贩卖毒品罪,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具体犯罪活动,应当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额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以宜翠检刑撤诉(2010)第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审理法院以(2010)翠屏刑初字第349号《裁决书》,裁决准许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额某实施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