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2018-06-07 18:55浏览次数:
[摘要]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200余克,被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

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200余克,被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主动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均未采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未采纳被告人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主动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过重,可以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徐某某在一审庭审中的辩解不属于当庭翻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真查阅了一审庭审笔录,被告人徐某某对主动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犯罪事实,时而供认,时而否认,在二审庭审中又当庭认可,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徐某某认为其没有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是对犯罪事实的否认,特别是二审庭审中又当庭供认,是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民警将同案被告人黎某某抓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布控抓捕,并掌握了被告人黎某某的去向,并非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因此不构成立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熟悉当地情况,带领民警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依法构成重大立功。

三、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徐某某的量刑过重。因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主动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有同案被告人未抓获,证明全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被告人徐某某量刑过重。

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1200余克,地位和作用稍大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后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黎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主要辩护理由全部予以采纳。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徐某某的量刑不当,依法改判被告人徐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体会:本案之所以成功改判,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人徐某某上诉时,未提出有重大立功表现,是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徐某某时,从被告人徐某某的陈述中发现的。二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也未归纳该争议焦点,是辩护人当庭要求增加的。庭审中,辩护人通过认真询问被告人徐某某和黎某某,证明了被告人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审开庭后,公安机关又对此作了补充说明,二审法院又再次组织质证。二是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是否属当庭翻供。应当说,被告人徐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主动供认的犯罪事实时而供认时而否认,可否从轻处罚确实值得斟酌。二审中,被告人徐某某是否当庭供认,辩护人认为最为关键。通过多次会见,辩护人也了解到了被告人徐某某否认的原因,主要是其认为交易当时不在现场,证据不足等。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被告人徐某某在二审开庭时当庭认罪,不要再有任何侥幸心理。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另一被告人还是当庭否认了该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二审法院之所以采纳该点辩护理由,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供认和另一被告人当庭否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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