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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20 20:45:48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罗厚强、罗厚华、罗厚英、罗后辉(养女)、罗厚群(已故)、罗厚芬(已故)系侯已贞的子女,罗厚群于1995年去世,生前生育两女一子:张莉华、张莉蓉、张莉群;罗厚芬于2018年去世,生前生育有两子:凌生龙、凌生树。

1993年,侯已贞家庭约定由罗厚强、罗厚华轮流赡养照顾侯已贞每年轮换,单年由罗厚华赡养,双年由罗厚强赡养。2019年12月31日,罗厚强将侯已贞依顺序接到家中赡养,罗厚强与罗厚华因侯已贞的存款及工资卡问题发生争议,罗厚强认为侯已贞瘫痪需保管并使用她的工资卡及存款。

2020年1月9日,在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罗厚强与罗厚华签订赡养协议,就侯已贞赡养及去世后善后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约定:1、侯已贞名下的工伤银行卡存款可能有47000余元,加上其他银行存款16000元,共计63000余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存款为准,由罗厚强负责保管;2、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侯已贞的日常赡养、生病、住院、护理全部由罗厚强全权负责;3、侯已贞去世后的丧葬费事宜,由罗厚强用暂时保管侯已贞的钱作为安葬费,够与不够,款项多余的或少余的都与罗厚华无关;4、罗厚华以后各方面的一切事情与罗厚强无关,罗厚强以后的一切事情也与罗厚华无关。当日下午,侯已贞去世,罗厚强负责办理了侯已贞的丧葬事宜。就侯已贞的遗产,罗厚强与罗厚华多次协商无果,罗厚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罗厚强全部继承侯已贞的遗产50116.31元。

二、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罗厚强与被告罗厚华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应当视为无效。

1.通过人民法庭庭审确认罗厚强与罗厚华在2020年1月9日签订《赡养协议书》当日下午,双方母亲侯已贞就已经死亡,故该协议书并未切实履行。中加上就侯已贞的赡养事宜双方早有协议,且已经履行多年。所以,代理人认为一份尚未切实履行的协议书,不应作为遗产继承案件的判罚依据。

2.案涉争议的协议书是《赡养协议书》,协议第一条就明确写明“最终以银行实际存款为准由罗厚强负责保管”。协议书中所述内容仅是双方母亲侯已贞的赡养事宜,并非母亲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事宜。如果要认定该协议书是遗产分配协议的话,并无死者侯已贞其他子女签字,也应当视为无效。

死者侯已贞遗产应当依法由原告罗厚强与被告罗厚华进行分配。

如前所述,既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赡养协议书》无效的情况下,罗厚强和罗厚华均尽到了赡养死者侯已贞的义务,在无明确遗嘱的情况下,依法应由享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继承(诉讼过程中明确放弃继承的除外)。

三、判决结果

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继承人侯已贞留下的遗产50116.31元,由原告罗厚强分得24258.16元,被告罗厚华分得24258.16元,被告罗厚英分得1200元,被告张莉华分得400元;2、驳回罗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裁判文书

四川省翠屏区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罗厚强依据《赡养协议书》主张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是否应支持?2、被继承人遗产有多少?3、遗产该如何分配。

针对争议焦点1,《赡养协议书》是罗厚强和罗厚华之间的协议,该协议本案中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其理由是:1、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的关于其死后财产的归属,侯已贞并未留有遗嘱,赡养协议是罗厚强与罗厚华之间的自行约定;2、赡养协议内容约定由谁保管侯已贞的财产,侯已贞于协议当日下午去世,其协议约定的赡养及保管等内容均没有得到财产所有人侯已贞的认可;3、保管与归属是两个概念,并非代表遗产可由罗厚强个人继承其母的财产;4、侯已贞的继承人共有九人,除凌生龙、凌生树、张莉群、罗后辉、张莉蓉放弃继承外,其他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对该协议其他继承人未表态认可。综上,《赡养协议书》法院不予采信,对罗厚强依此协议主张继承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2,侯已贞去世后工商银行余额为50116.31元,罗厚强承认共取了侯已贞在该行存款16000元(包括罗厚华所称侯已贞的8100元存单),均用于侯已贞的丧葬开支,根据罗厚强提供的办理丧事的流水账等印证,认可该商业银行的16000 元已全部用于侯已贞丧葬事宜,据此确认侯已贞现留有的遗产为50116.31元。

针对争议焦点3,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侯已贞去世后,现有未放弃遗产的继承人有罗厚强、罗厚华、罗厚英、张莉华四人,侯已贞的赡养问题从1993年起一直是罗厚华、罗厚强轮流照质,直到27年后,侯已贞年满93岁国雨去世,因此,侯已贞的遗产应主要由尽了赡养义务的罗厚强、罗厚华继承,其他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酌情继承;其次,侯已贞从2019年2月份起瘫瘓在床到2020年 1月9日去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厚强或罗厚华对侯已贞生前未尽照顾义务,故对候已贞的遗产份额确定由罗厚英酌情分得遗产1200元,张莉华酌情分得400元,余遗产48516.31元(50116.31元-1600元),罗厚强享有50%份额即24258.16元(48516.31元x50%),罗厚华享有50%份额即24258.15元。希望原被告能互谅互让的处置该事,同时能忘记恩怨,重拾亲情。

判决:一、被继承人侯已贞留下的遗产共50116.31元,由原告罗厚强分得24258.16元,被告罗厚华分得24258.15元,被告罗厚英分1200元,被告张莉华分得400元;二、驳回原告罗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罗厚强与罗厚华签订的《赡养协议书》是否有效;2、死者侯已贞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一、罗厚强与罗厚华签订《赡养协议书》当日下午,双方母亲侯已贞就已经死亡,故该协议书并未切实履行不应作为遗产继承案件的判罚依据。

《赡养协议书》,协议第一条就明确写明“最终以银行实际存款为准由罗厚强负责保管”。协议书中所述内容仅是双方母亲侯已贞的赡养事宜,并非母亲死亡后的遗产继承事宜。如果要认定该协议书是遗产分配协议的话,并无死者侯已贞签字,也应当视为无效。

二、死者侯已贞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未放弃遗产的继承人有罗厚强、罗厚华、罗厚英、张莉华四人.从1993年起,一直由罗厚华、罗厚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侯已贞的遗产应主要由尽了赡养义务的罗厚强、罗厚华继承,其他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酌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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