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受贿案

2018-06-07 18:55浏览次数:
[摘要]一、基本案情 曾某某原为四川某院长、党委副书记(正厅级),2013年被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2年-2013年期间,利用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及分管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学院工

一、基本案情

曾某某原为四川某院长、党委副书记(正厅级),2013年被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2年-2013年期间,利用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及分管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学院工程建设、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先后收受15个单位、个人贿赂款366.5万元,并为上述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办理情况

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主任刘强和分管业务的副主任翁广洪担任曾某某受贿一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和参加开庭审理活动,辩护人提出了对指控曾某某构成受贿罪无异议,但有3笔共计43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另曾某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有退赃情节,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建议在10-12年有期徒刑之间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刑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曾某某有1笔13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有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12年。且未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曾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办案体会

本案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后,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是目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行政级别最高的案件,事务所高度重视,指派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办理。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会见、阅卷和辩护。最终,案件辩护取得了成功。在组织已经掌握少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同种受贿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应当重视纪委等组织调查期间的被告人表现情况,以便正确认定自首。
本案充分实现了政治效益、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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