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人数4人次,其中2012年现场抓获两人、2014年现场抓获两人。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多人多次的情形。公诉机关《起诉书》建议量刑6-8年。
我所史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参加了开庭审理。在全面了解了本案案情后,发表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2012年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排除部分主要证据后,指控其2012年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庭审中自己认可2012年的犯罪事实,但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2012年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判决指控2014年容留卖淫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