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某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兰州某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兰州公司)与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四川中电福溪公司)于2008年9月签订了《胶球清洗装置合同》,四川中电福溪公司购买兰州某公司的胶球清洗装置,合同约定总价为194.7万元。《胶球清洗装置合同》签订后,兰州某公司交付了设备,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漏油、收球率不达标等质量问题。四川中电福溪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后,对剩下214700元合同价款未予支付。兰州某公司根据《胶球清洗装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四川中电福溪公司向其支付合同价款2147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764元,补偿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8000元。
分析意见:四川中电福溪公司委托我所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事务所律师胡筱瑞、罗大均接受指派后,仔细阅读了《胶球清洗装置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四川中电福溪公司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
在仲裁开庭前,从律师掌握的资料分析,该案的不利点在于:
一、对胶球清洗装置设备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四川中电福溪公司向兰州某公司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通知(于2011年、2012年、2014年多次传真),但因时间过长,通讯公司的传真通讯记录已无法取得。若兰州某公司否认收到传真,则对四川中电福溪公司不利。
二、对胶球清洗装置设备多次出现的收球率不达标、漏油等质量问题,仅有部分照片作为证据,证明力不够。在仲裁开庭前,四川中电福溪公司尚未取得关于收球率不达标的评估报告。
三、虽然四川中电福溪公司自行对胶球清洗装置设备进行维修,但不能提供维修合同及维修发票,仅提供了维修单位的一份维修报价单。